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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工程师在单位误服“香蕉水”中毒身亡!家属起诉索赔百万
时间:2023-06-14 17:57 点击次数:85

  湖南湘西一家公司的工程师田某,因误服公司内存放的香蕉水,不幸身亡。之后其家属起诉公司,索赔各项损失近百万元。2022年6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涉案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9万余元。

  案发当日,田某在公司项目部工作时,误服存放于公司内的“香蕉水”。因恶心呕吐,田某在公司同事的帮助下被送往湘西州人民医院救治。

  住院一天后,田某在医院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字出院,由公司员工开车送回其老家秀山。此后田某到秀山县人民医院诊治,因急性有机溶剂中毒(“香蕉水”)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导致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田某上有年过7旬的父母,下有儿女。他们将涉案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近百万元。

  吉首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公司是否应当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田某系被告公司员工,在公司午休期间服用未有标识的“香蕉水”死亡。家属称田某服用的“香蕉水”系摆放在办公室的桌上,公司存在重大的管理疏忽,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但被告公司将未有任何标识的“香蕉水”存放在公司内,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故应当对田某服用“香蕉水”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田某服用的“香蕉水”瓶身未有标识,但具有很大的刺鼻性气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系工程师,田某对化学物品应有一定的了解,未经确认就服用刺激性很重的“香蕉水”存在很大过失。即便是在情急之下服用“香蕉水”,服用后未采取有效的挽救措施,亦未积极就医,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故应对服用“香蕉水”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公司虽对“香蕉水”的保管存在瑕疵,但考虑到原告无法证明“香蕉水”的确切摆放位置,不宜过分苛责管理责任。且在田某服用“香蕉水”后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并垫付相关费用,已履行到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确认为20%。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家属3970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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