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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环行审〔2023〕31号关于《安徽理士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旧锂电池清洁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时间:2024-03-27 12:06 点击次数:162

  濉环行审〔2023〕31号关于《安徽理士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旧锂电池清洁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濉环行审〔2023〕31号关于《安徽理士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旧锂电池清洁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濉环行审〔2023〕31号关于《安徽理士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旧锂电池清洁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理士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旧锂电池清洁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关于申请对安徽理士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旧锂电池清洁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项目位于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巴河路2号,占地总面积17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5000平方米。购置安装生产设备系统包括加料工序、破碎工序、出料工序、黑粉分选工序、磁选工序、尾气吸收工序、自动控制工序、浸出除杂工序、萃取工序等成套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处理5万吨废旧锂电池。总投资149744.8万元,环保投资1771.3万元,占总投资的1.18%。项目代码-04-05-710334。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进入厂区总排污口;生产废水、喷淋塔废水经车间废水预处理系统(PH调节+硫化沉淀+混凝沉淀+絮凝沉淀)处理后汇同初期雨水一并经厂区污水处理站(PH调节+絮凝+沉淀+中和过滤)处理,处理后的废水汇同冷却塔定期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进入厂区总排污口,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车间排水口总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污水处理站出水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接管废水从严执行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生产车间预处理工序产生撕碎、破碎、分选、筛分、热解、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负压收集+高温焚烧+急冷塔+布袋除尘器+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浸出除杂工序产生酸浸、萃取工序产生的萃取、皂化、洗涤、反萃取废气采取设备密闭,经管道微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干燥工序(电加热)产生的干燥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破损电池暂存废气和危废暂存废气采取贮存间封闭,经管道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废气采取移动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储罐废气经管道微负压收集+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管道屋顶排放。

  颗粒物(干燥废气)、硫酸雾、氟化物、镍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焚烧尾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型规模排放标准。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电池拆包拆解固废、外壳及含磁废料、酸浸废渣、铁铝渣、不沾染危化品的包装材料厂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喷淋塔废渣定期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清理后,回用于生产;废分子筛由供应商定期更换;纯水制备产生的废石英砂和废活性炭定期更换后交由厂家回收处置;废清洁抹布和焊渣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厂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建设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废活性炭、废溶剂油、废机油、废溶剂油桶、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危化品内包装材料、冷却液由厂区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泥压滤后由污泥池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区危险废物贮存点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餐厨废弃物由专用垃圾桶收集后,委托专业单位处置。

  5.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书》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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