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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组织纪律常见问题⑯
时间:2023-08-06 10:28 点击次数:137

  ,主要是指对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等进行各种形式的阻挠、刁难或者扣压材料的行为。所谓的一是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损害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没有利用职权而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二者都是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打击报复比起压制批评、检举、控告性质更为恶劣。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条文规定来看,打击报复行为与报复陷害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如报复所针对的对象都是批评人、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都是采取一定的手段,让批评人、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置于不利的位置或人身、精神受到胁迫、伤害等。但打击报复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着重大区别:(1)《刑法》中的报复陷害罪是特殊主体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条例规定的打击报复行为对主体则没有特殊要求。(2)《刑法》规定的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必须采取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的方法,而条例规定的打击报复行为则包括但不限于“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还包括采取其他与职务行为无关的打击报复方式。(3)《刑法》规定,报复陷害的对象只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而条例规定的打击报复行为的对象则包括了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4)两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刑法》规定的报复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依据宪法等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等,条例规定的打击报复行为所侵犯的是党员所享有的党员权利。因此,两种行为的处理方式也截然不同,党员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直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予以党纪处分。但党员如果有《刑法》所规定的报复陷害行为,则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关于纪法衔接的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而不能适用第七十九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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