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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等级保护的流程和方法一文带你掌握
时间:2023-10-20 14:20 点击次数:102

  等级保护是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存储、传输和处理我国关键信息、法人等组织和公民专有信息及其公共信息的安全保护;信息系统中常用的信息安全商品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项进行分级响应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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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保护是我国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对策和方法。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根据重要性等级进行分级保护的工作。

  第一级:等级保护目标受损后,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但不损害国防安全、公共秩序和集体利益;

  二级:等级保护目标受损后,会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危害公共秩序和集体利益,但不损害国防安全;

  第三级:等级保护目标受损后,会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集体利益,或者危害国防安全;

  第四级:等级保护目标受损后,会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集体利益,或严重影响国防安全;

  2007年6月,公安部公布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条例》(公通字[2007]43号),意味着等级保护1.0正式启动。

  2019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三项国家网络安全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维护基本原则》(GB/T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维护安全设计技术标准》(GB/T25070-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评价条例》(GB/T2848-2019)标志着我国进入等级保护2.0时代。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商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以下安全保护责任,确保网络不受影响、破坏或者未经授权浏览,防止网络数据泄露、盗窃、篡改;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数据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关键市场和行业,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集体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施重点保护。国务院制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实际范围和安全保护方法。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商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危害网络安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危害网络安全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商应根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需要,履行安全保护责任,确保网络不受影响、破坏或未经授权浏览,防止网络数据泄露、盗窃或篡改。简单总结是,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需要我们进行等级保护工作。如果我们不这样做,我们就不符合规定。我们涉嫌违法。

  根据等级保护和评价工作,发现企业系统中外存在的安全风险和脆弱性。整改后,提高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降低系统受到各种攻击的风险。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包括五个阶段:分级、备案、安全建设与整改、信息安全等级评价和信息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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