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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罪”草案很好!好在哪呢给您掰扯掰扯
时间:2023-09-25 02:05 点击次数:96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似乎很多网友,包括一些标签为“司法”界人士都提出了批评,大意是: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的言论、物品、服饰、标志等。

  似乎是个大口袋,他们担心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会让执法者的权利无法约束,会加剧警民之间的矛盾。以至于某些人愤怒地嘶吼:穿西装、使用西医,这些算不算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令南生诧异的是,很多司法界人士居然也在带节奏,他们在故意宣扬、夸律法规层面的“定性”,刻意回避“定量”。从某种程度来说,这是在阻碍我国深化司法改革的步伐。

  我国法律通常采用的是“定性 + 定量”的入罪模式。所谓定性,可通俗地理解成是:这是什么罪——例如是“寻衅滋事罪”。

  按那些质疑“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条款的逻辑,这寻衅滋事罪也是给执法者加权,容易被滥用。是否也要调侃下,担心在大街上大声地咳嗽一下,就犯罪了呢?

  按他们的逻辑,是应该要调侃,但却没有。都是定性,那他们为什么不对“寻衅滋事罪”调侃呢?

  这是因为还有“定量”,就是详细解释和说明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还有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我们需记住,与某个“定性”罪名条款相匹配的,通常还有对这个罪名“定量”的详细解释和说明。

  定性,是让普通老百姓知道什么事情不可以做,违反了就会犯下什么罪;定量,是让执法者以及老百姓知道犯错情节的轻重,会受到相对应程度的惩罚。

  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法律词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金额数额较大的、情节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的……

  究竟什么样的情况是情节恶劣的呢,究竟什么样的损伤算轻微伤呢,给他人造成的损伤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数额较大呢?这些都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不是无章可循的。

  同样的,如果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草案得以通过,那必然会给这个定性的罪名,给予定量的解释。南生猜测,可能会写:在我国纪念抗日战争胜利欢庆活动中,故意穿日本军国主义服装来招摇,就属于犯错了。

  例如德国就规定,禁止人们穿着带有纳粹党及第三帝国党区徽章,纳粹党的骷髅旗队标志,带纳粹十字的臂章、党卫军匕首、带党卫军符文的光头党徽章以及纳粹党血章等。

  德国人制定他们自己的法律时,就认为:人们在公众场合穿着、佩戴纳粹标志性物品,伤害了民族感情。那我们中国人,为何就不能制定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的法律法规呢?

  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运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犯罪定量规定,这是司法界人士必备的基础知识;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我们对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行为、言论深恶痛绝,希望有这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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