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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律援助法解读
时间:2023-09-16 15:50 点击次数:152

  编者按: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法的实施,标志着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方式、扩律援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质量管理、提供便捷化措施等,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在更大范围通过更多形式,为人民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为帮助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法律援助法,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选取了17个通俗易懂案例对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外来从业人员孙女士刚工作第一周就出了意外,因工作区域积水致其不慎滑倒,起身后自觉尚可,便继续工作至下班。晚上回家后因疼痛难忍就医,检查发现尾骨骨折。孙女士受伤后去找单位沟通,但单位拒绝承担相关责任。孙女士经咨询得知,自己的情况属于工伤,可以先进行工伤认定后再向单位索赔,但孙女士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个人文化程度又不高,自觉无力去和单位抗争,想去申请法律援助但又听说需要回老家开经济困难证明才行。孙女士想知道,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法律援助?必须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才能申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主要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孙女士因工伤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依法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经济困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上海现行标准为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每年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发布的《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动态调整,目前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660元/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也就是说,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不用再像以前一样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只需以个人诚信承诺的方式如实说明经济状况,便可申请法律援助。

  如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的,依法可以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孙女士就符合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

  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则完全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陈军(化名)为我国消防救援部门的消防员,工作期间始终恪守职责、闻令而动。某日某山区发生特大火灾,陈军在接到命令后紧急出动。但是着火地位于深山,地形复杂、陡坡谷深,交通、通讯不便,陈军在灭火过程中不幸遇难。陈军是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过程中牺牲,灾难发生后陈军被认定为烈士。就在全社会普遍都为陈军的牺牲而悲痛时,却有一些人冷嘲热讽,甚至大放厥词。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对陈军进行辱骂,相关内容被广泛传播。

  张某事件发酵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陈军的母亲听说后,对张某辱骂陈军的行为十分生气。陈军的母亲希望用法律的武器维护陈军的人格权益,但她对法律却并不熟悉。这种情况下,陈军的母亲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且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在本案中,张某在社交媒体对烈士陈军进行辱骂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姓名、名誉及荣誉等人格权益。作为陈军母亲的王某,完全可以以近亲属的身份申请法律援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还需要说明的是,辱骂英雄烈士的行为不仅构成侵权,甚至还有可能构成犯罪。作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既可以自行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来维护权益,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英雄烈士近亲属未提起相关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依职权也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英雄烈士名誉和社会正气。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全社会都应当敬重英雄、崇尚英雄、敬仰英雄。

  甘某是一名环卫工人。某日下午,甘某在清扫街道时发现临街一商铺广告牌突然燃起大火,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商铺门面。甘某见状立即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报警,并在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前与周围居民一同参与救火。然而在救火过程中,甘某的右手手背及左臂被余烬烫伤。经消防救援部门鉴定,该商铺起火原因系隔壁商铺老板钟某在明知林某未取得电焊从业资格的情况下,指使林某在街边进行电焊作业,电焊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继而引发火灾。甘某因此次救火受伤,产生医药费四千余元,误工费一千余元。对面商铺的监控恰好记录了甘某参与救火的过程,消防救援部门也为甘某出具了参与救火证明。甘某找到失火商铺店主及隔壁商铺老板钟某,希望他们能够承担部分医药费及误工费,但遭到了二人的推诿、拒绝。这种情况下,甘某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且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在本案中,甘某积极主动地进行救火,系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见义勇为行为。甘某可以向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因见义勇为行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提供见义勇为的表彰或证明材料,申请事项内容也应能表明是有关见义勇为的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是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广泛推崇,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援助工作不仅依法维护经济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弘扬社会正气、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关键时刻,也始终在线,绝不缺位。

  赵某系家中独子,大学期间应征入伍,现在某边陲部队戍边卫国。一日,赵某父亲在小区内被某外卖平台骑手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倒,导致左侧肋骨骨折、右手挠骨骨折,警方认定骑手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父亲无责任。赵某父亲原在某企业任班车司机,受伤后在家休息只能领取病假工资,至今自费支出的医疗费用已达3万余元。现骑手避而不见,外卖平台称该骑手系第三方劳务公司员工,而第三方劳务公司注册地在外省市,称赔偿须保险公司确认。各方扯皮导致调解不成,让赵某父母不知下一步该如何处理。母亲在与赵某的定期通话中提及此事,让赵某十分焦急,自己离家数千里且肩负国防重任无法分身,他想了解军人军属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申请法律援助吗?

  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国家和社会一贯优待军人军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护残疾军人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对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该条授权性规定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留下了广阔空间。根据司法部、政法委员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军人”“军属”包含的主体更全面、覆盖面更大,法律援助的事项更多、案件类型更广,法律援助受理和办理机制更优先、更便捷,法律援助审核所需的材料更少、受理门槛更低。

  本案中赵某虽远在边陲,但也不要过于焦虑,赵某父亲所遇到的交通事故属于法律援助范围。赵某父母可向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将依法指派律师帮助赵某父亲维护合法权益。

  70岁的姜老太太与老伴膝下没有子女,二人靠微薄的退休工资养老,平时生活较为拮据。两年前,姜老太太的老伴因脑溢血住院后迟迟未能康复,丧失了自理能力,经当地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血管性痴呆,二人拮据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因老伴已丧失自理能力,且长期处于神志不清状态,姜老太太在取用老伴退休工资、带老伴看病等生活事务上遇到了许多困难。为更好地处理夫妻二人日后养老、看病等生活事务,姜老太太打算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老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自己担任老伴的监护人。但囿于年事已高且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姜老太太无法独立完成相关申请事项。这种情况下,姜老太太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以姜老太太及老伴目前的经济状况和遇到的问题,他们可以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其完成相关法律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姜老太太的老伴系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姜老太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老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姜老太太的老伴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姜老太太作为其配偶且具有监护能力,可以担任其监护人。认定民事行为能力和指定监护人均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案件,属于两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便利诉讼的原则,基于申请人的诉请也可一并进行处理。

  黄老先生是一名70余岁的孤寡老人,膝下无子女。某日,黄老先生在人行横道上正常过马路时,被酒后驾车的张某撞倒并碾压受伤。黄老先生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骨盆骨折、股骨骨折、开放性外踝骨折。交警认定驾驶员张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黄老先生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老先生因受伤严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靠完全护理生活,且其住院手术治疗及后续康复所需花费巨大。后续赔偿协商过程中,张某得知保险公司因其系酒后驾驶,商业保险部分拒绝赔付,也就不愿意对黄老先生赔偿,只愿意承担部分费用,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黄老先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这种情况下,黄老先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本案中,张某酒后驾车肇事,造成了黄老先生的人身损害,黄老先生可以要求张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经查,本案中的黄老先生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故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其诉讼维权。

  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交通事故发生量也明显上升。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不仅要及时购买相关车辆保险,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铁律,还要注意文明规范行车、礼让行人。作为行人,要关注自身安全,在穿行斑马线、路口等事故易发地点时要注意加强观察,确保安全通过。

  小明是一位8岁的未成年人,2岁时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小明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随着小明逐渐长大,开始进入小学,他的生活和教育费用显著增加,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显然无法满足小明的正常生活教育支出。小明的日常开销主要由母亲承担,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小明的母亲与前夫协商增加抚养费。但小明的父亲认为既然法院先前判决其每月只需支付抚养费800元,那现在小明增加的生活教育开支就与其无关,故拒绝增加抚养费。这种情况下,母亲可以帮助小明申请法律援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四十一条又规定,如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因此,小明属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根据该案的具体案情,母亲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完全有资格帮助小明申请法律援助。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小明因生活教育费用增长要求自己父亲增加抚养费,系合理请求。同时,这也是小明父亲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刘老太今年77岁,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一56岁,小儿子王二53岁,二人均已成家。刘老太年轻时因照顾家庭和孩子,一直没有工作,年老后也没有固定收入。刘老太和老伴王老先生依靠王老先生的退休金共同生活。去年王老先生因病去世后,刘老太发现自己一下子陷入了困顿之中。刘老太以自己经济困难,又身患多种疾病为由,要求王一和王二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王一王二兄弟素来不睦,但在拒绝承担对母亲赡养义务问题上却达成了一致。王一认为父亲生前已经给母亲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也给母亲留了遗产,自己不需要再向母亲支付赡养费。王二声称自己系自由职业者,没有固定收入,自己都养不活自己,也不同意向母亲支付赡养费。居委会曾多次调解,但王一、王二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刘老太想起诉两个儿子,这种情况下,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四十一条又规定,如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因此,如刘老太可以提供相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则可以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需要说明的是,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除了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责任,还负有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经查王一、王二均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王一以母亲已有商业医疗保险、王二以自己没有收入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最终没有被法院采信,法院依法判决王一 、王二按月向母亲支付赡养费。

  刘女士经人介绍和李某相识,半年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刘女士在共同生活中逐渐认识到李某不仅游手好闲,还有家庭暴力的恶习,其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刘女士进行言语辱骂和肢体暴力。刘女士为了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选择了忍气吞声,并承担着赚钱养家的责任。随着孩子成长,李某不仅没有任何向好的变化,反而开始殴打和辱骂自己的儿子,刘女士为此多次报警。居委会和民警多次对李某进行劝导和警告教育,但均无效果。为了自己和孩子能过上正常的生活,刘女士向李某提出协议离婚,但李某坚决不同意,不仅不改善家庭关系,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地出手伤人,并扬言若起诉离婚就做出极端事件。鉴于家庭暴力持续升级,带儿子躲回自己父母家的刘女士无奈向居委会寻求帮助,居委会建议其申请法律援助。这种情况下,刘女士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因此,刘女士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且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本案中,鉴于李某的严重暴力倾向,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李某接近刘女士。最终,在法院、派出所民警、居委会等各方参与和努力下,刘女士与李某调解离婚,刘女士得以开始新的生活。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暴力并不仅仅是家事或个人私德问题,更是严肃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王从1993年就开始跟着金老板工作,从事设备安装等业务,因为做事踏实人也勤快,小王很受认可。后来,金老板成立了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小王在金老板的公司继续工作,但公司未和小王签署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包括小王在内的多位公司员工工资一直是财务通过金老板个人账户打款的。这种状况持续到2021年,当初的小王变成了老王。金老板觉得自己年龄大了,遂将股权、法定代表人均变更为儿子小金,不再过问公司经营。小金决定调整公司业务方向,上任后第一把火就烧向了部分老员工,老王不幸在列。2021年12月31日,公司人事口头通知老王元旦后不用再来上班了,老王觉得事发突然,无法接受。人事称老王系金老板个人助理,不是公司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通知,也没有经济补偿。工作28年落得这种对待,老王很不甘。老王收入虽尚可但妻子病退多年,开支巨大,家庭经济十分拮据。老王想了解一下,自己这种情况能否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系以家庭为单位,老王之前收入虽尚可,但因其妻子病退,经测算后其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发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本案焦点问题是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后才能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未和老王签署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未直接向其发放工资,调查取证难度不小,但并不是无从着手。老王工作时间较长,可从平时工作内容、业务对接、工作服装、工友证明等角度佐证。老王工资虽由金老板个人账户支付,但金老板系法定代表人,相关行为系代表公司,恰能证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重大改制、调整过程中不可避免涉及劳动关系处理。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诚信磋商,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事项,否则不仅劳动者会受到伤害,用人单位自身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陈女士系外来从业人员,2015年来上海后一直从事外贸跟单相关工作,工资约7500元/月。2020年下半年,受海外疫情影响,公司国外业务大增,业务量几乎是以前的两倍,工作强度也随之提高。陈女士因年龄逐渐增长,精力一时跟不上,加班就没有前几年那么多。老板一再暗示她要多加班,发挥老员工的模范作用,无奈那段时间家里也有变故,陈女士力不从心。2021年6月,陈女士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个瑕疵,老板趁机发作将其从主管降为专员,且连续数月只发50%的薪资。2021年11月,公司更以陈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费用。陈女士一方面因年龄增大工作中精力跟不上确实犯了错误,感到愧疚;另一方面,又感觉企业就这样强行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经济补偿,还扣了近2万元的工资没有给她,实在不近人情。陈女士感到十分委屈,想讨个说法。作为一个外来从业人员,陈女士能获得法律援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四十二条又规定,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陈女士属于外来从业人员,企业克扣劳动报酬且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一般而言,劳动者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便如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也有一定限制,即用人单位每月扣发员工的工资不应超过月工资的20%。陈女士属一般性过失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该公司连续数月克扣陈女士月工资的50%,显然是错误的。

  还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尽管有权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行使这种权利也不是任意的,用人单位需要有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岗位,且须经培训或调岗等法定程序未见改善后方可解除。最后,即便在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系外来从业人员,2019年进入一家建材加工公司上班,担任加工车间工人。2021年6月,张某在现场搬运材料的过程中不慎被玻璃砸伤,导致手臂骨折。事故发生后,工友把张某送往就近医院治疗。张某入院治疗12天,共发生医疗费用4万余元。由于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医疗费用都是张某自己先行垫付的。后续,张某多次与公司沟通后,公司才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另外,张某在病休期间,公司只向其发放了2个月的工资。张某无奈找到公司老板沟通,老板给的回复是,张某之所以会发生工伤,是由于其操作方法不当,未按公司规定流程操作导致,公司只需承担部分责任。张某感到十分气愤,他认为自己是因工作发生事故,现在公司不但没有正常发放工资,还拖欠他2万元医药费,这种行为太不地道了。张某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他的经济状况又不太好,这种情况下,张某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上述情况下,有材料证明属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本案中张某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怠于履行缴纳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须自行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并须依法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工伤保险带有兜底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具有法定排除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否则均构成工伤。因此,该公司声称张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有违规操作情形,仅属于一般性过失,并不影响该事故构成工伤的认定。

  李先生系外来务工人员,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到某工地从事建材搬运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李先生被从高空坠落的钢筋砸到肩部和手臂,伤势严重。经诊断,李先生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右侧肩袖损伤,创伤性肱二头肌断裂,就医治疗花费3万余元。

  然而,该建筑公司负责人因担心申报工伤事故会引发业主方追究责任,故而不愿配合李先生做工伤认定的相关手续,亦不愿向李先生支付工伤赔偿金,称待李先生痊愈后再行商讨方案。李先生是家里的唯一收入来源和顶梁柱,本次因工受伤后导致其家庭生活陷入了困难。李先生想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自己因文化水平不高无法独立完成仲裁申请,且经济拮据无法负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本案中,李先生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该建筑公司应当在李先生伤势稳定后配合其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应按照鉴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标准对李先生进行赔偿。建筑公司拒不配合的行为损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作为外来从业人员,李先生因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援助法规定,故依法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因用人单位迟延办理工伤认定,导致劳动者支出的就医费用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相关赔偿责任或将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

  外来从业人员为城市的发展默默贡献自己的力量,而自身的权益却容易被忽视。法律援助法的出台不仅将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更降低了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无疑更好地保护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赵某2020年来沪打工,工作了三个多月,公司认为其经营业绩未达标,克扣了1万多元的奖金。商讨无果后,赵某返回老家工作,未申请劳动仲裁也未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当年年底,新单位刚好安排赵某来沪出差,赵某又回原公司讨要工资,原公司负责人避而不见,赵某心中十分气愤,于是利用熟悉公司有关情况的便利,趁公司无人时偷走价值1万余元的设备,赵某觉得用设备来“抵”自己的工资也是合理的。公司发现设备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赵某。到案后,赵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十分后悔,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对赵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赵某一直没有自行聘请律师,马上就要开庭接受审判了,赵某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即一般而言,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前提是“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案中,赵某的情形符合该条规定,且不属于第二十五条应当通知类的情形,因此赵某可以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宪法确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权利,国家近年来对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自2017年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以来,上海等25个省(区、市)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在其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受益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政策,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赵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了解案情,与被害公司积极沟通赔偿损失,最终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法院综合考虑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赵某从轻判决并适用缓刑。

  需要提醒的是,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情形,当事人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通过合法渠道和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凭个人冲动鲁莽行事,只会适得其反。

  因楼上业主违规更改下水管道,让楼下的白老先生一家遭了殃,不仅屋顶、墙体常年发霉,不时漏下的污水还泡坏了地板和诸多物品。白老先生多次交涉,但楼上业主完全否认违规更改下水管道的事实,居委会等也多次调解未果。一日,屋顶又在漏水,白老先生要求楼上业主下来查看,楼上业主非但不同意,反而对白老先生拳打脚踢致其重伤,后医治无效不幸离世。白老先生的老伴刘阿婆现年75岁,智力残疾且生活无法自理,系低保人员。白老先生和刘阿婆未生育子女,白老先生去世后,刘阿婆靠着居委会和亲戚的照顾度日。白老先生被楼上业主殴打致死一案即将在法院开庭,法院向刘阿婆告知了有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刘阿婆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加害方给予经济赔偿。眼看该案庭审在即,作为受害人遗孀的刘阿婆急需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阿婆遇到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本案中刘阿婆是本市低保人员,经济困难,根据上述规定,刘阿婆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但鉴于刘阿婆是智力残疾,没有正确表达意思的能力,是无行为能力人,这就需要刘阿婆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与当地居委会取得联系后,居委会为刘阿婆指定了一名亲属作为监护人,代办了相关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授权法律援助律师参加了诉讼活动。最终,刘阿婆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参与下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均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也是处理邻里关系的基本原则。只有互谅互让,诚实守信,才能构建起和谐的邻里关系。

  小余是某初级中学在读学生,因交友不慎结识了很多社会闲散人员。某日,社会闲散人员汪某、葛某与小余在某社区篮球场对同为中学生的小蔡实施威胁殴打,抢走小蔡随身的现金若干及手机一部。回家后,小余与父母交谈时无意提到此事,父母听闻之后十分警觉,向小余详细了解了情况并做思想教育。随后,父亲带小余去派出所如实陈述了涉案事实,小余的父亲也向民警表示愿意积极向被害人退赔并承诺对小余一定严加管教。案件已涉嫌抢劫犯罪,小余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鉴于小余是未成年人,及时自首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决定对小余取保候审。像小余这样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法律援助会及时介入提供帮助吗?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直是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根据该条规定,为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属于法定情形,如果小余到案后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公安机关就会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余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障小余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因此,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是非常广的。

  本案中,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指派了比较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此案。鉴于小余是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限且具有自首情节,在各方的努力下,检察机关依法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最大程度上为小余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某日上午,苏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市中心高架桥上随意冲撞车辆,在连续与5辆正常行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后,逃逸至某商场停车场。下车后,苏某又前往商场内打砸相关设备设施,造成商场内人员恐慌。后苏某被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苏某患有未特指的非器质性精神病,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鉴于苏某系外省市人员,公安机关将苏某送入强制医疗所进行治疗并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苏某强制医疗。由于苏某在本市无亲属,其法定监护人在外地也未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通知了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参加诉讼程序。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后,至强制医疗所会见了苏某,并与远在外地的苏某父母取得了联系,结果苏某父母对法律援助的介入感到非常不解,反复在问:我儿子有病但是没罪,你们不能骗他认罪,你们法律援助律师能帮到我们什么?

  强制医疗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作为非刑事处分方式,适用主体是不负刑事责任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并没有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是对肇祸精神病人所采取的约束性措施,对其保护要远远大于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因此,强制医疗案件中的法律援助,是由律师担任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其职责是基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及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尽管苏某父母一开始对法律援助表示不解,但在法律援助律师前往强制医疗所会见苏某直观了解其精神状况,与苏某主治医生联系询问病情,又将上述信息及法律规定与苏某父母做了沟通后,苏某父母最终理解并认可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本着对苏某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一致同意对苏某强制医疗,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苏某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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