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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男子被错判死刑27年后昭雪子女申请国家赔偿多次被驳回
时间:2023-09-11 09:02 点击次数:139

  27年后,刘忠武被法院宣告无罪。又过了30多年,刘忠武的儿女4人申请国家赔偿,但先后被山西省万荣县法院、运城市中院、山西省高院驳回。

  刘青水日前接受顶端新闻记者采访时,拿出其粘贴整理的邮件交寄单说,他已为父亲的冤死奔走求告多年,至今没有获得任何赔偿和道歉。他将继续依法维权

  相关案件资料显示,1929年出生的刘忠武,是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孙吉公社蔡高村人。

  据万荣县法院查明,刘忠武在任职公社大队食堂事务长期间,手续混乱、账目不清,有意把食堂搞得一团糟。1960年2月,妇女主任刘某将其揭发后,刘忠武被撤职。他因此怀恨在心,即起投毒杀害对方之念。同年3月17日,刘忠武从其暗藏在办公室的墙窑内取出毒药赛力散,当晚两次到刘某家中投毒未遂。之后,刘忠武将毒药投入食堂水缸里,至五名社员饮水中毒,幸经抢救脱险。

  刘青水告诉顶端新闻记者,他们村因距临猗县更近,之后归入临猗县管。他便给临猗县法院写信,替父鸣冤。1980年5月,他与母亲、弟弟一同为父亲刘忠武申诉。

  在一份43年前的《申诉书》中,刘家人罗列了多项申诉理由。既然是投毒案,首先应该把投的什么毒弄清楚。判决认定的赛力散溶于水应是红色,可当时在场的人证实,投诉水缸的水却是黑暗的。这究竟是什么原因?

  判决中写道“刘七子等五个社员饮水中毒,呕吐不止,幸经多方急救才脱险”,可是据刘七子说,他本人既没中毒又没急救。食堂事发后,并无一人中毒,全村人都可以作证。中毒案件从何处说起呢?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1981年4月27日,在刘忠武已被处决20年后,临猗县法院出具了刘忠武案的复查改判报告,用于向上级请示。

  报告中提到,根据当地群众对此案的反映和被告亲属的强烈要求,组织人力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核实。现将复查情况报告如下:

  关于作案动机,经复议后认为,被告既然与妇女主任刘某有私人成见,连续两次到她家投毒未得逞,为何不伺机再投?刘某并不上事发食堂这个灶,刘忠武为何要到这里投毒?原判认定的作案动机站不住脚。

  关于毒药及其来源,刘忠武先后十次交代。前三次供认是“闹老鼠药、辣子面和肥皂”,后改口承认是“赛力散”。复查发现,刘犯当时的交待是假的,其办公室墙上并没有小窑窝,且那两年大队库房里根本没有赛力散。

  关于刘某家投毒,原判认定的此情节系刘某本人揭发的。复查认为,该“揭发”缺乏证据和说服力,这一情节因证据不力,应予否定。

  关于食堂投毒,复查认为,仅凭刘犯当晚去过食堂,走后不久就发出一种怪气味,就断言其是到该食堂投毒,这样认定缺乏说服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毒水及五人中毒急救,复查中,当地群众介绍,这个村五六十年代一直饮用池塘水,水不干净、发出不正常气味也是难免的;刘七子等人矢口否认自己“中毒”,所谓五人中毒之情节系无中生有,急救更属无稽之谈。

  临猗县法院在“复查报告”中称,鉴于上述情况,经该院审委会研究,拟撤销原判,对刘忠武宣告无罪。“妥否,请核示。”

  临猗县法院虽在1981年4月已查明刘忠武被冤,但直到六年半后,经逐级上报请示和收到批复,才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1985年1月15日,刘青水还与弟弟一起给运城市中级法院刑二庭负责人写信喊冤,其父投毒案自1978年上诉到临猗人民法院,1981年又转到运城中级人民法院,至如今七八年了,还没有一个确切的答复……我们恳切地盼望刑二庭、吕庭长快研究决定。

  1987年9月,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给临猗县人民法院出具“批复文件”,称你院报核的刘忠武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函批,对被告刘忠武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撤销山西省高院1960年度的执行令。希望遵照执行,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1987年11月13日,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万荣县法院在1960年对刘忠武的判决,宣告刘忠武无罪。

  临猗县法院称,经再审查明,原判认定,1960年3月17日晚,刘忠武因对被宣布撤销公共食堂司务长之职不满,身带四两左右农药,投入该队二食堂水缸,造成五名社员饮水中毒,经急救脱险。据此,万荣县法院判处刘忠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经山西省高院核准,于当年8月29日处决。

  临猗县法院判决书提到,现经复查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故判处不当,特依法改判。

  刘青水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鸣告诉顶端新闻记者,父亲洗冤改判无罪后,当事人以信访方式不断奔走求告,要求赔偿,“他没有找律师,不知道要提一个立案”。另外,父亲的死刑判决(万荣县法院所作),他们既没有原件,又没有复印件,没办法立案,一直到2021年,临猗县法院才找到最早的原始存档案卷。

  2021年9月10日,刘青水兄弟姐妹4人向万荣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一个多月后,法院作出决定:驳回了他们的国家赔偿申请。

  万荣县法院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故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对于上述结果,刘青水兄弟姐妹4人不能接受。他们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上诉。

  2021年12月31日,运城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万荣县法院的驳回决定,理由同样是《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此后,刘青水兄弟姐妹4人向山西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诉。“当时只给了我们一份改判后的判决书,连一声赔礼道歉都没有,更未得到国家赔偿,全家精神受伤、经济受损。”刘氏4人在申诉书中写道。

  2022年4月22日,山西省高院对此案作出决定,同样驳回了当事人的诉求,认为他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位专门研究《国家赔偿法》的高校法学教授解释,有损害就会有赔偿,有损害就要有救济,这个法理所有人都认。人已经去世了,这个损害肯定要赔。无非是,依据什么来赔。

  “赔是肯定的,但依据国家赔偿法判赔就有问题。”这位教授说,上述山西三级法院所作的《决定书》,其最后均明确,依据《国家赔偿法》来申请赔偿是错的。因为当时还没有出台《国家赔偿法》。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山西省高院在驳回申诉的《决定书》中亦有阐述:根据《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何时确立的?《国家赔偿法》颁布前,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了赔偿义务?

  据上述法学教授介绍,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不久即产生了。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均明确了公民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司法部1956年颁布的《关于冤狱补助费开支问题的答复》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因错判致使当事人家属生活困难时,可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如果因错判致使当事人遭受大的损失的,根据《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精神,需要赔偿损失时仍应由司法业务费开支。

  此外,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彼时,我国还未形成单独的国家责任体系,立法便将其吸收到民事责任当中。”上述法学教授解释,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后,立法机关开始着手制定专门的《国家赔偿法》。由此可见,国家赔偿制度并非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才有的。1995年以前的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适用其他相关的国家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刘青水等人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其代理律师范辰认为,法院不应该简单以1995年之前《国家赔偿法》没有施行,便驳回他们的赔偿请求。因为其主要诉求是要求国家赔偿,只是建议法院参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即便1995年之前没有《国家赔偿法》,但也不能免除赔偿义务,有其他规定可以适用。

  刘青水日前接受顶端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他为父亲的冤死申诉了一生,到现在没得到一分钱赔偿。万荣县法院曾答应帮他争取司法救助,后又反悔,至今未兑现。

  山西省高院作出的《决定书》中,万荣县法院提出,将尽力给刘青水等人争取司法救助

  9月5日,顶端新闻记者联系万荣县法院负责人进行核实。截至发稿前,暂未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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