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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3-09-08 14:23 点击次数:165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8月14日上午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森林资源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部司法解释,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为“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近五年来(2018年—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决人数82704人,其中,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4171件、5521人;盗伐林木刑事案件8239件、11622人;滥伐林木刑事案件30711件、40104人。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周加海表示,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同时,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解释》,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针对屡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的,规定入罪标准减半计算。

  二是明确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区分保护级别,按照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作出规定。

  三是明确了盗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解释》明确盗伐林木的认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盗伐林木罪的三档量刑标准“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作了规定。

  四是明确了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列举了滥伐林木的认定情形;在此基础上,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五是明确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观明知和定罪量刑标准。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解释》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对“主观明知”要件的认定规则作了明确:一方面,要求从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另一方面,列举了五项推定“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具体情形,如收购价格明显过低、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等。在此基础上,根据林木的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此外,《解释》明确了涉林业证件、文件犯罪以及涉林木盗窃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其他法律适用规则。《解释》还对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行政与刑事双向衔接规则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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