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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3-09-06 04:44 点击次数:82

  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见二版)和《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见二、三版)两部重要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副庭长李明义出席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答记者问见三版)。

  杨临萍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解释》共29条,主要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诉讼时效等内容。杨临萍就《解释》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与一般侵权不同,生态环境侵权在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证明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亦有不同,因此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十分必要。”杨临萍指出,对此,《解释》第一条作出正向规定,明确环境污染包括废水、废气等物质型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能量型污染;生态破坏包括非法采矿、乱砍滥伐等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生态破坏,以及违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等造成的生态破坏。《解释》第二条作出反向排除规定,明确未经生态环境介质直接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封闭空间内发生损害、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损害、日常生活中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等情形,不属于生态环境侵权的案件范围,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确定相关民事责任。

  “数人侵权是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侵权形态,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是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杨临萍指出,《解释》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数人侵权的一般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案件特点,通过第五条至第九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按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新模式,在环境污染治理方式中的比重不断上升。针对审判实践中涉及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解释》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区分三种情形予以规定。

  此外,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第三人侵权规则,《解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作出了规定。《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规则。《解释》还针对特定利益的保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等作出规定。

  8月15日同时发布的《规定》共34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刘竹梅对《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了介绍。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在民事证据规则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规定》列举了原告与被告的举证责任。刘竹梅特别提出,因果关系是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是否成立的最关键要件,《规定》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旨在平衡原、被告的举证能力,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济。同时,为防止滥诉,提高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调研中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生效刑事裁判、行政裁判未予认定的事实,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裁判亦不予认定的情况,忽视了三大诉讼证明标准之不同。”刘竹梅指出,《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专家证据制度对于破解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事实认定的“专业壁垒”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规定》以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共8个条文的体量,对专家证据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

  由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难”问题,《规定》还对损失、费用等的酌定问题进行了规定。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已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指导全国法院深入开展首个全国生态日宣传活动;发布了《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开展了全国法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一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通过一系列“组合拳”,抓实抓好首个全国生态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杨临萍指出,人民法院将以全国生态日为契机,更加深入地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更加充分地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记者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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