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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组织纪律常见问题⑨
时间:2023-08-03 12:28 点击次数:194

  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都属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因此,无论是党内选举中,还是在法律规定的选举中,党员都不能为自己拉票、助选,更不允许贿选。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刑法关于破坏选举罪的规定。这里的“选举”仅限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破坏的方式包括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而《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在投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行为,既包括在法律规定的选举中,也包括在党内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方式,一般也多指拉票、助选、诱使他人投票等。如果在法律规定的选举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党纪处分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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